位置导航: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情页

吉林省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标准

2021-08-13 16:10:00

吉林省模范职工之家确认对象为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吉林省模范职工之家标准为:

1.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带领职工建功立业;

2.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健全,职工入会率不低于 90%;

3.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4.工会自身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

5.有效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实行厂务公开,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切实履行工会职责,发挥作用成效明显;

6.热忱服务职工群众,为职工解难题办实事,重视职工技能培训提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