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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2021-08-13 15:5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吉会总字〔2018〕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时代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依据省总工会《关于公开招聘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指导意见》(吉会基字〔2019〕8号),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在核定编制之外,由市总工会通过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专职从事全市各级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总工会公开招聘的工会社会工作者适用本办法,原有在岗的职业化工会主席暂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四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选聘,按照省总下达的指标和经省总同意自行招聘的人数,由市总工会统筹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选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政治过硬、素质优良、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工会工作;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具有白山本地户籍;

(六)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选聘工会社会工作者按以下步骤实施: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

第七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市总工会统一组织下,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与被选聘为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三年。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负责做好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

(一)帮助指导基层单位和职工做好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工作,做好工会组织标准化建设;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实名制数据库建设,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服务;

(三)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适应能力,结合实际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工作;

(四)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五)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

(六)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支持和帮助职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休息休假和职业健康权益以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七)了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开展困难帮扶工作,促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助政府部门为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安置、社会保障、创业扶持、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服务,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等;

(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由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进行双重管理,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记录基本信息、考核培训、表彰奖励、薪酬待遇等情况。

第十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专职从事工会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从事与工会无关的工作,也不得抽调至上级工会机关及事业单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各县(市、区)总工会应书面报告市总工会,经同意后方可调整。省总工会直补式工会社会工作者需经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擅自招聘和调整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岗位的应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市总工会将收回工会社会工作者用人指标,并停发省、市总工会的工资补贴。

第十三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定期参加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新招聘的工会社会工作者须参加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会同各县(市、区)总工会对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走访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出台轮岗交流制度,具体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男性工会社会工作者,年满60周岁退休,不再返聘;女性工会社会工作者,按照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为其负担“五险一金”费用。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各县(市、区)总工会和本人申请,市总工会同意可以返聘至55周岁,省、市总工会不再提供工资补贴。返聘期间,各县(市、区)总工会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

第十七条 为提高工会社会工作者选聘效率,市总工会建立工会社会工作者后备人才库,由参加工会社会工作者面试的,且成绩优秀的考生组成。对于个别在岗工会社会工作者辞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市总工会在工会社会工作者后备人才库中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选择,及时进行替补。如无合适人选,可由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择优推荐,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必须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

第十九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如违反有关适用法律法规,造成工作失误的,各县(市、区)总工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措施。对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影响恶劣的予以解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担任工会职务的依照工会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违法乱纪和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市总工会视情况有权提出解聘意见;

(四)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在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应比照目前白山市同岗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市总工会与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省、市总工会按规定给予定额补贴,各县(市、区)总工会给予相应配套兜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每人2500元、2000元、1500元三个等次,一次性发放年度绩效工资,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会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工会社会工作者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资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酌情调整,市总工会将适时发布调整标准。

第二十五条  聘用工会社会工作者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市县两级工会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省、市、县三级工会按所承担工资额度的2%提取工会经费,个人按5‰缴纳会费,按相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协调解决。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工会社会工作者,可作为向各级工会组织推荐表彰人选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鼓励工会社会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各县(市、区)总工会应为他们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条件,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十条 树立重视和关心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鲜明导向,帮助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关注他们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工会社会工作者及家庭帮扶工作机制,营造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