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白山市劳动模范协会已停止运营并注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白山市劳动模范协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拟对剩余财产捐赠情况
经白山市劳动模范协会主管机关白山市总工会主持审议,确定将白山市劳动模范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人民币25639.26元,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白山市慈善会,用于开展公益性慈善事业,确保剩余财产继续服务于公益目的。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30日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白山市总工会
2025年12月24日